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234,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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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檢出如附表成分欄所示之毒品成分;

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扣案毒品所用之物,經核對上述卷內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毒品證物鑑定書及鑑驗書、被告警詢及偵訊供述後,本院認為聲請人分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均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另附表編號1至3之毒品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上開毒品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4.43公克,驗餘淨重4.21公克,空包裝重0.34公克)。
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毒品編號:DE000-0000,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702號卷133頁)。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7.47公克,驗餘淨重7.21公克,空包裝重64.85公克)。
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毒品編號:D111偵-0753,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486號卷第125頁)。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5552公克,驗餘淨重0.5397公克)。
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檢體編號:B0000000號,112年度核交字第58號卷9頁)。
4 吸食器1組 111年度毒偵字第5702號卷121頁。
5 吸食器1組 112年度毒偵字第294號93頁;
112年度核交字第58號卷9頁。
6 吸食器1組 112年度毒偵字第10號卷117頁。
7 吸管1支 111年度毒偵字第5702號卷第133頁。
8 針筒2支 112年度毒偵字第10號卷117頁。
9 殘渣袋3只 112年度毒偵字第10號卷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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