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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民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難以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透明結晶8包(驗餘含袋毛重9.4737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8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607號卷第28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22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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