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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289號、112年度偵字第37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手指虎1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扣案手指虎1只,經鑑驗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列管之刀械,自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
是以,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法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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