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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偉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6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偉友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6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6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1年7月11日起至113年1月10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扣案物照片附卷可查。
可見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㈢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1.6公克。
⑵驗前淨重:1.389公克。
⑶鑑驗使用量:0.006公克。
⑷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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