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276,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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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勝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291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其違反前開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於民國111年8月11日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1年9月5日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自111年9月5日起至113年3月4日止),並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951號卷【下稱毒偵2951號卷】第143頁至反面、第151頁,本院卷第15頁)在卷可參;

另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其桃園市○鎮區○○路00○0號住處,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因前開施用毒品時間係在上揭緩起訴處分確定前所為,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435號簽結併入前開緩起訴處分之戒癮治療程序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5月17日之簽呈(見111年度毒偵字第5435號卷【下稱毒偵5435號卷】第157頁)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三級毒品丁基原啡因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各乙紙在卷足憑(見毒偵5435號卷第43頁反面、第103頁),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雖同時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但因無法與第一級毒品完全析離,且經本院諭知沒收銷燬,即無另依行政程序沒入之必要,併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部分,係被告所施用海洛因盛裝之包裝袋,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無訛(見毒偵5435號卷第27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足憑(見毒偵5435號卷第43頁反面、第101頁),而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既無法將毒品完全析離,則被告僅係用以盛裝施用之海洛因,而未有專業析離之步驟,足認前開包裝袋確仍含有海洛因殘渣,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聲請意旨聲請以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容有未洽。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2951號卷第115、117頁)在卷可佐,自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聲請意旨聲請以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亦有未洽。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經員警初步鑑驗後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在卷可參(見毒偵2951號卷第43頁),自屬違禁品,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聲請意旨聲請以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仍有未洽。

㈥、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就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檢察官均以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雖有不當,惟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屬違禁品,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1 橘色破碎藥錠(含包裝袋1只)。
1包(毛重0.49公克、淨重0.285公克、取樣0.026公克、驗餘淨重0.259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三級毒品丁基原啡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5435號卷第103頁)。
- 2 殘渣袋 1只 - - 桃園市○○○○○○鎮○○000○○○○○000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毒偵5435號卷第101頁)。
3 殘渣袋 1只(毛重0.22公克、淨重因量微無法秤重)。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2951號卷第115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度保字第451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毒偵2951號卷第113頁)。
4 香菸(已施用) 4支(毛重共計2.76公克、淨重因量微無法秤重)。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2951號卷第11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度保字第451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見毒偵2951號卷第113頁)。
5 香菸(已施用,剩餘菸頭部位) 1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見毒偵2951號卷第4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度保字第451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毒偵2951號卷第111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291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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