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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TRACHOO THONGCHAI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MATRACHOO THONGCHAI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08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檢驗,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固屬違禁物無誤。
惟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未曾敘及扣案之毒品2包用途,是扣案之毒品2包,非無可能作為被告另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事證之可能,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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