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277,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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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TRACHOO THONGCHAI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MATRACHOO THONGCHAI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08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檢驗,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固屬違禁物無誤。

惟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未曾敘及扣案之毒品2包用途,是扣案之毒品2包,非無可能作為被告另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事證之可能,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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