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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敦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聲沒字第1573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江敦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4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2日釋放出所,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3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各乙紙(見毒偵卷第47、139、151、153頁)在卷足憑,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㈠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11.1676公克、取樣0.0050公克、驗餘淨重11.1626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㈡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9705公克、取樣0.0050公克、驗餘淨重0.9655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㈢ 白色或透明晶體。
5包(含包裝袋5只,淨重合計4.9145公克、取樣0.0050公克、驗餘淨重合計4.9095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聲沒字第1573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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