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280,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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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厚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驗前毛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厚諺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20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經送檢驗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乾燥植物殘渣1包(驗前毛重0.26公克)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定性檢驗結果為四氫大麻酚,此有該公司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221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堪認確為大麻,而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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