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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露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35號、11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露松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35號、113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分別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鑑定,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
再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2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35號、113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殘留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如附表所示之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鑑定書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毛重0.3403公克,淨重0.0774公克,取樣0.0013公克鑑驗用罄,經鑑定結果含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112年度毒偵字第585號卷第125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毛重1.0429公克,淨重0.8142公克,取樣0.0023公克鑑驗用罄,經鑑定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112年度毒偵字第585號卷第1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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