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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家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家瑜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25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904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9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又該案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認屬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25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904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95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議字第784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施用所剩餘,業據被告陳明在卷,且經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四氫大麻酚成分(詳附表「鑑定結果」欄所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各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案號 項目 數量 鑑定結果 出處 1 110年度毒偵字第4255號 海洛因(含外包裝袋) 1包 含袋毛重0.3260公克,淨重0.1156公克,取樣0.0018公克鑑定,驗餘淨重0.1138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6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255號卷第139頁) 2 111年度毒偵字第3950號 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 1包 總毛重0.98公克,總淨重0.560公克,取樣0.001公克鑑定,驗餘總毛重0.979公克,定性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編號:DAB142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950號卷第269頁) 110年度毒偵字第9044號 2包 總毛重0.78公克,總淨重0.374公克,取樣0.004公克鑑定,驗餘總毛重0.776公克,定性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編號:DAA8505-1)(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9044號卷第153頁) 3 110年度毒偵字第9044號 大麻(含外包裝袋) 1包 毛重0.25公克,定性檢驗結果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編號:DAA8505-3)(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9044號卷第1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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