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284,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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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兆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兆斌㈠於民國109年9月4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市○○區○○00○00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

㈡於112年7月20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居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

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00號、第1101號、第1102號、第1103號、第1104號、第1105號、第1106號、第1107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71號、第272號為不起訴確定在案,而於被告處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應予沒收銷燬,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及臺灣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再者,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因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內容 備註 1 白色結晶1包,含袋毛重0.6117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含袋毛重2.7497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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