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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乃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個,驗餘毛重零點伍壹壹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乃弘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4年度毒偵字第48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0.5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84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乃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0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該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48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05年2月17日新戒所衛字第10507004320號函及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附設勒戒所通知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疑似毒品之透明結晶2包,經送檢驗鑑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含袋毛重0.5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84公克【驗餘毛重:0.5116公克】),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04偵-1425)、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編號:UL/2015/A0000000)、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均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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