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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益祥
上列聲請人因偵查被告死亡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零點參玖陸伍公克、零點參參貳玖公克,淨重零點壹伍陸伍公克、零點壹肆捌柒公克)及其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偵辦被告邱益祥死亡案,業經以112年度相字第1014號報結在案,而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毛重0.3965公克、0.3329公克)經送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25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0號,經其姊邱春菊發現倒臥房間、明顯死亡,經報警到場處理,在被告房間內扣得安非他命2包,其姊表示被告有吸食毒品習慣,曾因毒品案經勒戒,房間內扣得之毒品是被告所有等語,被告屍體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醫相驗,採集其胸腔液送驗,檢出酒精85mg/dL、安非他命0.038μg/mL、甲基安非他命0.279μg/mL,認被告應係心血管疾病導致心肺衰竭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相字第1014號予以報結,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35號為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12年3月25日至113年9月24日等情,此有調查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相驗報告書、現場照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上開案件扣押之安非他命2包,經送鑑定檢出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上揭扣案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婕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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