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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逸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4、5、7-1、8、9、10、12、13、14「毒品」欄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或結晶(含外包裝)、如附表編號7-2「毒品」欄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含外包裝)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5、7-1、11「器具」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即扣案如附表編號3、6、8、9、12「器具」欄所示之物)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逸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56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7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5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6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7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8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2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4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0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1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2、4、5、7-1、7-2、8、9、10、12、13、14「毒品」欄所示之毒品,經鑑驗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大麻成分,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5、6、7-1、8、9、11、12「器具」欄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再者,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2月19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56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7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5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6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7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8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2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4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0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1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及釋放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4、5、7-1、8、9、10、12、13、14「毒品」欄所示之晶體或結晶經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2、4、5、7-1、8、9、10、12、13、14「鑑定結果」欄所示之鑑定書可佐;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7-2「毒品」欄所示之大麻經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亦有如附表編號7-2「鑑定結果」欄所示之鑑定書可憑,足認前開扣案毒品確均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四氫大麻酚之違禁物無訛,且均經被告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詢問或訊問時供稱前開扣案毒品均係其於該次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餘,是聲請人聲請就前開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另用以盛裝前開扣案毒品之外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而扣案如附表編號5、7-1、11「器具」欄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作為施用毒品之器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112年度毒偵字第3356號卷第17頁、第103至104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1828號卷第27頁、第164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332號卷第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6、8、9、12「器具」欄所示之物,雖經被告供稱為其所有(112年度毒偵字第4089號卷第9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2993號卷第12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2443號卷第18頁、第170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4604號卷第15頁;
112年度偵字第36257號卷第122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570號卷第110頁),惟聲請人並未敘明該些器具係供被告何犯罪所用之物,而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係供被告本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犯罪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亦非違禁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至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3號案件所扣得之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15.08公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毛重32.0286公克、驗餘淨重31.1750公克),雖分別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0570號鑑定書1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卷第143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1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卷第145頁)可憑,惟上揭毒品均非本案聲請範圍,本院爰不予審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毒品 鑑定結果 器具 案號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毛重:0.9913公克、驗餘淨重:0.766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319號卷第123頁) 無 112年度毒偵字第31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5號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毛重:0.5842公克、驗餘淨重:0.370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219號卷第161頁) 無 112年度毒偵字第421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6號 3 無 無 磅秤1個 112年度毒偵字第408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7號 4 白色或透明晶體5包(驗前總毛重:共計5.5166公克、驗餘總淨重:共計4.359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3627號卷第127頁) 無 112年度毒偵字第3627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8號 5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驗前總毛重:共計3.2270公克、驗餘總淨重:共計2.733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3356號卷第131頁) 玻璃球吸食器1組 112年度毒偵字第3356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9號 6 無 無 吸食器1組 112年度毒偵字第299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0號 7-1 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驗前總毛重:共計4.9443公克、驗餘總淨重:共計4.048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828號卷第215頁) 殘渣袋1包 112年度毒偵字第1828號卷、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1號 7-2 大麻1包(驗前毛重:1.0356公克、驗餘淨重:0.7345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828號卷第215頁) 無 8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前總毛重:共計0.6086公克、驗餘總淨重:共計0.154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1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443號卷第179頁) 吸食器1組、分裝袋2批 112年度毒偵字第2443號卷、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2號 9 晶體2包(驗前總毛重:共計2.4761公克、驗餘總毛重:共計2.460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8月2日慈大藥字第1120802058號鑑定書1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604號卷第127頁) 吸食器1組、分裝袋3袋、提撥管1根、玻璃球2個、吸管2支及磅秤2台 112年度毒偵字第4604號卷、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4號、112年度偵字第36257號、113年度偵緝字第562號 10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毛重:0.58公克、驗餘淨重:0.255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0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6018號卷第127頁) 無 111年度毒偵字第6018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9號 11 無 無 吸食器1組 112年度毒偵字第332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0號 12 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驗前總毛重:共計4.5849公克、驗餘總淨重:共計3.396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1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70號卷第129頁) 玻璃球1個 112年度毒偵字第570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1號 13 白色透明結晶2包(驗前總毛重:共計2.21公克、驗餘總淨重:共計1.82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2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6809號卷第119頁) 無 111年度毒偵字第680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2號 14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毛重:0.7公克、驗餘淨重:0.44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見113年度毒偵字第379號卷第131頁) 無 113年度毒偵字第3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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