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322,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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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2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揚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志揚於民國112年11月7日上午7時45分許,經證人即鄰長鍾名芳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00○號被告住處內,發現被告已無呼吸,遂報警處理,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採集被告檢體送驗後,檢出可待因、嗎啡成分,而被告上開所涉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查。

可見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㈢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含海洛因成分之米白色粉末(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0.2724公克。
⑵驗前淨重:0.0483公克。
⑶鑑驗取樣量:0.0030公克。
⑷結果判定:檢出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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