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339,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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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宏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毛重零點柒柒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涂宏澤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1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又該案為警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78公克),經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16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議字第708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物,為其施用所剩餘,業據被告陳明在卷,且經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78公克,取樣0.003公克鑑定,驗餘毛重0.777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編號:DAB0998)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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