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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坤正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桃園○○○○○○○○○)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零捌柒玖公克,含包裝上開毒品殘留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貳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坤正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袋毛重共計0.529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坤正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3月20日釋放,並由聲請人於同年月22日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5、126、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
又本案查獲被告持有之白色粉末2包,經鑑定呈海洛因陽性反應(驗前含袋毛重合計0.529公克,淨重合計0.1046公克,因鑑驗取用0.0167公克),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24、2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份附卷為憑,是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0.0879公克,含包裝前開毒品而殘留微量毒品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2個),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鑑定時取樣供鑑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0167公克,因鑑定時已檢驗用罄而不存在,該部分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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