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不詳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查無涉嫌人而簽結。
惟扣案之手槍1把,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自屬於違禁物。
三、經查,本案發現槍枝之經過為民眾林建龍於民國112年4月5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大溪區第三公墓駐守值勤,有一不詳男子告知其在墳墓旁草堆發現槍枝,遂由林建龍報警處理。
惟警方無於上開槍枝上採集到指紋,而查無被告之確實資料,故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他字第6218號簽結在案。
而扣案之手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扳機需以外力輔助連動擊錘,可攻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27日刑鑑字第1120045139號鑑定書可稽(見他字卷第21頁),足證扣案上開槍枝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列之違禁物,是本件聲請人依此聲請將上開槍枝1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