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410,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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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存道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存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規定,該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此類管制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

是武士刀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管制刀械,屬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及卷頁 1 武士刀1把 刀刃長約66公分、刀柄長約26公分,單刃開鋒。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4月9日桃警保字第1100025239號函文暨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及安檢大隊查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相片(111偵2314第51~5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113年7月18日航警刑字第1130027197號函,檢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函文及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照片(113單禁沒410第21~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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