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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健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肆肆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健昌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經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釋放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0.45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孫健昌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經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12年12月20日釋放後,業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4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在卷可稽,堪認該扣案物品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又本件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泳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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