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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郁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郁霖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6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6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成分(淨重0.6714公克,取樣0.0026公克,驗餘淨重0.6688公克),該白色粉末既經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成分,此有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即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
是經本院核對卷附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上開毒品成分鑑定書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613號卷第72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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