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45,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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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侑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侑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處分期滿,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李侑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6月1日確定,嗣於112年11月3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堪以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憑,核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或吸食器所沾附之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透明結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總毛重:0.40公克 總淨重:0.086公克 驗餘量:0.085公克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45號卷第121頁) 2 白色透明結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總毛重:1.55公克 總淨重:1.341公克 驗餘量:1.339公克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080號卷第100頁) 3 吸食器(含玻璃球) 1組 總毛重:24.70公克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080號卷第99頁) 4 吸食器(含玻璃球) 1組 總毛重:41.20公克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763號卷第57頁) 5 殘渣袋 1個 總毛重:0.13公克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763號卷第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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