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46,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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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博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准許部分:㈠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博仁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得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㈢經查,被告姚博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該案扣得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佐;

復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E000-0000⑴、⑵、⑶)、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編號:D0000000)附卷足考,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物雖同時檢出含有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成分,惟與前揭第二級毒品混合而無從析離,應視同第二級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

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併予沒收銷燬;

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駁回部分: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甚明,是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固仍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銷燬之,惟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除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罪行為外,已改由查獲機關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之1既規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改由查獲機關沒入銷燬之,即屬刑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89號、第5165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案扣得如附表二編號⒉所示之物,經鑑定後雖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090044244號鑑定書存卷可查,惟此部分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既均未達法定標準以上,且依卷內事證亦查無被告涉有何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行,即使認定被告持有上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惟未涉及刑責,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此部分扣案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自應由查獲機關逕予沒入銷燬,無庸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固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編號:D0000000)在卷可考,然參卷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係由蔡振偉簽名,並按捺指印(見聲沒字卷第31至35頁),且依警方查獲時所拍攝之照片下有「警方於二樓盤查蔡振偉時,於犯嫌皮包內發現透明夾鏈袋」等說明,有查獲照片在卷可參(見聲沒字卷第47頁)。

從而,扣案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之物非被告所有或持有甚明,且與被告上開施用犯行無涉,難認扣案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之物與被告有何直接或間接關聯。

自不應以此對被告諭知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經核亦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⒈ 淡粉紅色藥丸3個(含包裝袋1個) ⒈驗前含袋毛重:2.8385公克 ⒉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成分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編號:D0000000) ⒉ 咖啡9包(彩色包裝,含包裝袋9個) ⒈驗前含袋總毛重:78.55公克 ⒉淨重:6.36公克 ⒊取樣量:0.50公克 ⒋剩餘量:5.86公克 ⒌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純度約3%)、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9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090044244號鑑定書 ⒊ 白色結晶6包(含包裝袋6個) ⒈驗前含袋毛重:9.3435公克 ⒉檢驗結果:檢出2-氟-去氯愷他命成分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編號: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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