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49,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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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國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沒字第4280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合計驗餘淨重57.7255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國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47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48號判決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23.543公克、17.3003公克、13.3302公克、2.9304公克、0.6216公克,合計驗餘淨重57.7255公克),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47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48號判決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㈡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共5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23.543公克、17.3003公克、13.3302公克、2.9304公克、0.6216公克,合計驗餘淨重57.7255公克),有該中心106年6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扣案白色透明結晶5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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