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52,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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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2、4、7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含外包裝)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1、3、5、6、8、9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30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31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3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33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編號2、4、7所示之毒品,經鑑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3、5、6、8、9所示之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所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再者,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30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31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3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33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及○○○○○○○○附設勒戒所通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白色或透明晶體,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2年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可佐;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法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可佐,足認如附表編號2、4、7所示之扣案物確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如附表編號2、4、7所示之扣案物裁定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3、5、6、8、9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作為施用毒品之器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偵字第2383號卷第7頁反面至第8頁;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128號卷第21頁、第80頁反面;

112年度毒偵字第215號第29頁、第82頁;

111年度毒偵字第7015號第27頁、第96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另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案號 備註 1 吸食器1組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3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383號 無 2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驗前總毛重:共計2.3269公克、驗餘總淨重:共計1.5527公克)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3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128號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3 吸食器1組 無 4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毛重:0.4347公克、驗餘淨重:0.1951公克)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3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15號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5 吸食器1組 無 6 玻璃球2顆 無 7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毛重:0.47公克、驗餘淨重:0.468公克)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3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015號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8 吸食器2組 無 9 殘渣袋1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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