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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尌壹(原名温晉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尌壹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0號、第271號、第2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該案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認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0號、第271號、第272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施用所剩餘,業據被告陳明在卷,且經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附表「鑑定結果」欄所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各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案號
項目
數量
鑑定結果
出處
112年度
毒偵字
第5070
號、113
年度毒
偵緝字
第
270
號、新
北檢112
年度毒
偵字第1
837號
甲基安非他
命(含外包
裝袋)
1包
驗前含袋毛重0.8842
公克,淨重0.6979公
克,取樣0.0027公克
鑑定,驗餘淨重0.695
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
11年10月13日北
榮毒鑑字第C0000
000號毒品成分鑑
定書㈠(見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
12年度毒偵字第1
837號卷第28頁)
2包
驗前含袋毛重1.5046
公克,淨重1.1339公
克,取樣0.0021公克
鑑定,驗餘淨重1.131
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
1包
驗前淨重0.0215 公
克,取樣0.0028公克
鑑定,驗餘淨重0.018
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
2
112年度
毒偵字
第3422
號、113
年度毒
偵緝字
第
272
號、苗
栗檢112
年度毒
偵字第3
55號
甲基安非他
命(含外包
裝袋)
1包
驗前淨重0.5061 公
克,驗餘淨重0.5001
公克,鑑驗結果檢出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112年4月7
日草療鑑字第112
0300887號鑑驗書
(見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
毒偵字第355號卷
第65頁)
3
112年度
毒偵字
第4901
號、113
年度毒
偵緝字
第271號
甲基安非他
命(含外包
裝袋)
2包
驗前含袋毛重0.7051
公克,淨重0.3528公
克,取樣0.0030公克
鑑定,驗餘淨重0.349
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
12年10月17日北
榮毒鑑字第C0000
000號毒品成分鑑
定書(見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毒偵字第490
1號卷第101頁)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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