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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昊揚(原名陳銘陽)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昊揚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第二級毒品及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陳昊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80號、第181號、第18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說明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
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扣案毒品所用之物,有附表說明欄所示鑑驗書、鑑定書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分別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均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另附表編號1至3所示物品之毒品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上開毒品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三)至聲請人以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為甲基安非他命為由,聲請沒收銷燬之,惟該物經檢驗結果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有附表說明欄所示鑑驗書等在卷為憑,且所含愷他命之純質淨重未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之法定數量(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此部分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
又此部分業經聲請人於113年5月30日另為處分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查署檢察官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附卷可稽(113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卷31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說明 1 甲基安非他命(總毛重5.48公克)。
4包 1.毛重5.5346公克,淨重4.0971公克,取樣量0.0023公克,驗餘量4.0948公克。
2.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3216號卷第125頁、第177頁、第183頁)。
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2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7.1公克)。
2包 1.毛重共計7.1公克,驗前總淨重6.5696公克,驗餘總淨重6.5570公克。
2.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1100455號鑑驗書(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07)、B0000000(編號08),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卷第28-29頁)。
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3 大麻(毛重1.3公克)。
1包 1.毛重1.3公克,送驗淨重1.0309公克,驗餘淨重0.9886公克。
2.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1100455號鑑驗書(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1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卷第28-29頁)。
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4 吸食器 1組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3216號卷第123頁、第173頁、第181頁。
5 吸食器 1個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卷第31頁。
6 愷他命(毛重0.8公克)。
1包 1.毛重0.8公克,驗前淨重0.6010公克,驗餘淨重0.5824公克。
2.鑑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1100455號鑑驗書(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09),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卷第28-29頁)。
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5月30日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沒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卷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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