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548,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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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貞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見,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劉貞修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287號為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901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嗣於民國113年3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載之物,經檢驗結果,檢出附件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無訛。

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載之毒品吸食器(吸管)1個,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見111年度毒偵字第4287號卷第23、112頁),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重量與成分 鑑定報告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 總毛重0.45公克,總淨重0.093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DE000-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4287號卷第129頁) 2 吸食器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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