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555,2024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忠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忠勇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行政簽結在案,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被告涉嫌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晚間7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旁,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乙次,然被告因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98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於113年1月10日入勒戒所觀察、勒戒,於113年2月15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2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上開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在觀察、勒戒之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遂予以行政簽結,有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3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3年4月17日簽呈在卷可稽。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尚難將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扣案之吸食器吸食器1個,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5月17日以扣押物品處分命令廢棄,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足考,是上開扣案物既經檢察官以前揭命令執行完畢而不復存在,自無再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顯乏所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與重量 白色透明結晶 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毛重0.39公克,淨重0.217公克,鑑驗使用0.003公克,驗餘淨重0.214公克,驗餘毛重0.387公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