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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連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呂連福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2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13年5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執行檢察官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9月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因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驗前毛重
0.16公克,驗前
淨重0.003 公
克,因鑑識取用
0.002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
鑑定實驗室111年9月7
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
告(111年度毒偵字第52
20號卷第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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