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568,2024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泓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袋毛重零點陸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泓澤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應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號內,所查獲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6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0公克),經送驗鑑定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又被告上開案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嫌,為同署檢察官104年度毒偵字第5173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為由而予簽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第二級毒品1包,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會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