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575,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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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勁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49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勁宇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9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勁宇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9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查,可見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㈢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含袋) 1包 ⑴驗前總毛重:0.2785公克。
⑵驗前總淨重:0.0895公克。
⑶鑑驗取樣量:0.0050公克。
⑷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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