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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泰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賽維歐左旋肉鹼貳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為緩起訴處分及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該案查扣賽維歐左旋肉鹼2盒,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用以犯過失輸入及販賣禁藥罪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賽維歐左旋肉鹼2盒為被告所有供其過失輸入販賣禁藥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其具有禁藥成分,並有藥物測試報告等附卷為憑,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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