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602,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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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永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㈠聲請書所載被告所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聲請書所載鑑定資料附卷可憑,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該等物品之包裝、盛裝物留有毒品殘渣部分,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之用,亦據其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自均應予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備註 1 白色透明晶體 1包 (驗前毛重1.37公克,驗前淨重1.02公克,取樣0.01公克鑑驗,驗餘淨重1.0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599號卷 2 吸食器 1組 3 吸食器 1組 供犯罪所用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86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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