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604,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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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國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90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國翔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魏國翔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869號卷第35、89頁),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又本件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90號(原偵查案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869號)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29日毒物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K-0000000,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869號卷第89頁): 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921 檢體外觀:白色透明結晶 驗前總毛重:1.04公克 鑑驗取用:0.002公克 驗餘總毛重:1.03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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