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609,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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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居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2.1868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居財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2.76222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居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該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13年2月5日新戒所衛字第11307000840號函及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附設勒戒所通知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疑似毒品之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鑑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成分(含袋毛重2.7622公克、淨重2.1888公克、取樣量0.0020公克、驗餘量2.1868公克),有自願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D-0000000)、112年3月30日桃警分刑字第1120013482號函及所附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現場照片(含搜索及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均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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