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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霈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承霈涉嫌運輸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0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1 日
第一頁
附表:
編號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大麻捲煙1支
(112年度保字
第3998號)
送驗煙捲檢品1支經檢驗含第二級
毒品大麻成分,淨重1.07公克(驗
餘淨重1.02公克,空包裝重0.23公
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
12年7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
13100號鑑定書(112偵22041第7
1頁)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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