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629,2024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繼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55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0.4公克、0.5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扣案白色透明結晶2包(毛重0.4公克、0.5公克),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鑑驗用罄外,均應連同與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