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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RADAPSRI KANNIKA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具有殺傷力之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貳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RADAPSRI KANNIKA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23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2顆,經鑑定具有殺傷力,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2顆,經鑑定認均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120067746號鑑定書在卷可稽,皆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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