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669,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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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柏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參玖零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柏東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63、564、565、5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驗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再者,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63、564、565、5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後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109年度毒偵字第548號卷第89頁),足見上開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揆諸前開說明,應宣告沒收銷燬。

再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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