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674,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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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SERNG ERIC MAX(美國籍,中文姓名:曾俊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TSERNG ERIC MAX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4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有上開案卷在案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毒品編號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在卷可稽。

三、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㈠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1.6447克,淨重0.137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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