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7,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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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及補充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83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43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968號及111年度毒偵字第74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並諭知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83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43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968號及111年度毒偵字第74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顯見前開扣案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誤;

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亦有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參,是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有微量毒品殘留,依現有科技尚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0.66公克,淨重0.492公克,驗餘毛重0.65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8831號卷第42頁) 2 白色透明結晶4包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4.62公克,淨重3.843公克,驗餘毛重4.61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5439號卷第41頁) 3 白色透明結晶1包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4.5公克,淨重3.909公克,驗餘毛重4.496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6968號卷第63頁) 4 白色透明結晶1包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0.23公克,淨重0.041公克,驗餘毛重0.22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7452號卷第65頁) 5 殘渣袋1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0.1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7452號卷第66頁) 6 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6968號卷第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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