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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5611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威凱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611號為簽結確定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威凱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該部分犯行,為被告另案施用毒品犯行而施以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611號為簽結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承辦檢察官簽呈各1份在卷可查。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611號卷第89、189頁),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又本件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11年度毒偵
字第5611號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
袋1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9月16日毒
物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桃園地檢署
111年度毒偵字第5611號卷第189
頁):
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E000-0000
檢體外觀:白色透明結晶
驗前總毛重:1.28公克
鑑驗取用:0.009公克
驗餘總毛重:1.27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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