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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3429號、113年度聲沒字第689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皇印所涉非法運輸管制刀械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4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手指虎35只,進口人不明,屬管制刀械違禁物,故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故違禁物之沒收,可能依附於對特定被告進行審判之訴訟程序(即所謂主體程序),亦可能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即所謂客體程序)。
單獨宣告沒收之立法本旨,係因無法開啟主體程序(如行為人不明、逃匿等),或開啟主體程序後發生障礙事由(如被告死亡、因欠缺責任能力而受無罪判決等),創設獨立之沒收程序,具有補充性地位。
若卷內存有其他事證顯示第三人存有犯罪嫌疑,而尚有調查後開啟追訴及審判程序(主體程序)之可能時,檢察官即不能置第三人之犯行於不顧,逕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林皇印所涉非法運輸管制刀械案件,經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依卷內所附之天羽國際有限公司提供之「天羽-大陸代理聖傑提供之派件明細」(見偵卷第21頁),除被告林皇印以外尚有違禁物包裹之收件聯絡人(周宇)、派件公司(易先生)、派件公司電話(000000000)等資料,則扣案違禁物是否為該他人所有,而屬於他人非法運輸管制刀械犯行之物證,尚待調查確認。
卷內未見檢察官調查後仍無法確認行為人之情形,依前開說明,本院自不得逕行依聲請開啟客體程序宣告沒收。
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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