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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顯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109、3665、45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顯欽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109、3665、45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邱顯欽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1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毒抗字第6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被告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5月2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109、3665、45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上開112年度毒偵字第3108號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附表編號1至17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附表編號18則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8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6660號鑑定書附卷可查,可見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㈢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
透明結晶(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1.17公克。
⑵驗前淨重:0.958公克。
⑶鑑驗使用量:0.026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
透明結晶(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1.22公克。
⑵驗前淨重:0.952公克。
⑶鑑驗使用量:0.029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
透明結晶(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1.16公克。
⑵驗前淨重:0.950公克。
⑶鑑驗使用量:0.036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
透明結晶(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1.23公克。
⑵驗前淨重:0.969公克。
⑶鑑驗使用量:0.034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
透明結晶(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1.22公克。
⑵驗前淨重:0.969公克。
⑶鑑驗使用量:0.023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
透明結晶(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1.19公克。
⑵驗前淨重:0.972公克。
⑶鑑驗使用量:0.026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
透明結晶(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1.20公克。
⑵驗前淨重:0.967公克。
⑶鑑驗使用量:0.031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
透明結晶(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1.19公克。
⑵驗前淨重:0.967公克。
⑶鑑驗使用量:0.035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
透明結晶(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1.22公克。
⑵驗前淨重:0.950公克。
⑶鑑驗使用量:0.042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
透明結晶(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1.21公克。
⑵驗前淨重:0.977公克。
⑶鑑驗使用量:0.049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
透明結晶(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1.18公克。
⑵驗前淨重:0.954公克。
⑶鑑驗使用量:0.032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
透明結晶(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1.15公克。
⑵驗前淨重:0.932公克。
⑶鑑驗使用量:0.040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
透明結晶(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1.15公克。
⑵驗前淨重:0.917公克。
⑶鑑驗使用量:0.042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
透明結晶(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1.18公克。
⑵驗前淨重:0.977公克。
⑶鑑驗使用量:0.051公克。
(續上頁)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
透明結晶(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1.22公克。
⑵驗前淨重:0.952公克。
⑶鑑驗使用量:0.048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
透明結晶(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1.17公克。
⑵驗前淨重:0.942公克。
⑶鑑驗使用量:0.055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
透明結晶(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1.27公克。
⑵驗前淨重:0.986公克。
⑶鑑驗使用量:0.038公克。
含海洛因成分之粉末(含
袋)
5包
⑴驗前總淨重:2.15公克。
⑵驗餘總淨重:2.13公克。
⑶空包裝總重:1.02公克。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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