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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躍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伍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躍壬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20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62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17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5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
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
再被告陳躍壬本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7月3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20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62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17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5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包裹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5個,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毒品種類
數量 備註
鑑定報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毛重0.5307 公
克,淨重0.1332公克,取
樣0.0050公克鑑定用罄,
驗餘淨重0.1282公克,經
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000年0月0
0日出具之北榮毒鑑字第C0
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206
號卷第107頁)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毛重0.6132 公
克,淨重0.2830公克,取
樣0.0030公克鑑定用罄,
驗餘淨重0.2800公克,經
臺北榮民總醫院000年00月
00日出具之北榮毒鑑字第C
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629
號卷第67頁)
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毛重0.6162 公
克,淨重0.2776公克,取
樣0.0030公克鑑定用罄,
驗餘淨重0.2746公克,經
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000年0月0
0日出具之北榮毒鑑字第C0
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177
號卷第73頁)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毛重0.7352 公
克,淨重0.3913公克,取
樣0.0022公克鑑定用罄,
驗餘淨重0.3891公克,經
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000年00月
00日出具之北榮毒鑑字第C
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見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
字第6747號卷第40頁)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毛重0.7269 公
克,淨重0.2847公克,取
樣0.0030公克鑑定用罄,
驗餘淨重0.2817公克,經
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000年00月
00日出具之北榮毒鑑字第C
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見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
字第6747號卷第40頁)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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