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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坤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坤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4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1、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於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2號案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
於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4號案中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4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1、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又於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2號案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
於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4號案中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檢查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鑑定報告」欄內鑑定報告在卷可憑,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聲請意旨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份
鑑定報告
備註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
(毛重:2.5910 公
克,淨重:1.9294公
克)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
台北榮民總醫院毒
品成分鑑定書(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毒偵657號卷第
40頁正面)
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
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會有極微
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
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白色透明結晶1 包
(總毛重:0.29 公
克,總淨重:0.105
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股份有限公司毒品
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1 毒偵2785 號
卷第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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