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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俊宇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33、3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33、3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共3紙附卷可稽,足認附表所示第一頁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
是經本院核對卷附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上開毒品成分鑑定書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成分
備註
白色透明晶體1包
(驗前毛重0.30 公
克、淨重0.150公克、
使用量0.005公克、剩
餘量0.145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證物鑑定分析
報告(111年度毒
偵字第6852號卷第
99頁)
②毒品編號:DE000-
0000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驗前毛重0.2457 公
克、淨重0.0921 公
克、取樣量0.0050 公
克、剩餘量0.0871 公
克)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毒
品成分鑑定書(11
2年度毒偵字第325
0號卷第103頁)
②毒品編號:D112-
偵0629
白色透明晶1包
(驗前毛重0.45 公
克、淨重0.264公克、
使用量0.002公克、剩
餘量0.262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證物鑑定分析
報告(111年度毒
第二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偵字第6928號卷第
101頁)
②毒品編號:DE000-
0000
(續上頁)
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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