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755,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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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2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難以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
重0.284公克,含難以
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
只)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2月8日毒品
證物鑑定分析報
告。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扣押物品清單。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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