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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2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難以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
重0.284公克,含難以
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
只)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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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2月8日毒品
證物鑑定分析報
告。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扣押物品清單。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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