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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森明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052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森明賢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總毛重0.37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森明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13年4月22日新戒所衛字第11307002620號函及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名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疑似毒品之棕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鑑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含袋毛重0.37公克、淨重0.065公克、使用量0.013公克、驗餘量0.052公克),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均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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